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遭士林地檢署起訴詐領助理費案,自今年6月初羈押禁見,士林地院日前裁定自9月3日起延押兩個月,她提抗告,高院罕見自為裁定100萬元交保。
高院今(12)日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陳怡君、張惠霖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延長羈押裁定,提起抗告,高院裁定原裁定撤銷,陳怡君於提出10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與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張惠霖於提出5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與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
裁定理由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陳怡君、張惠霖於原審訊問、準備程序時,就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自白犯行,就羈押原因部分,原審認定被告二人所涉均屬重罪,且無高齡、阻礙逃亡的疾病等消極因素,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二人有逃亡之虞,亦屬有據。
裁定理由強調,惟就原審認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部分,本院合議庭認定被告陳怡君除就法定刑較輕之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否認犯行外,其他罪名均已坦承,則被告二人是否仍有勾串證人之必要及實益,且縱使相關證人於審理中有翻供情形,也僅為法院對於證據取捨之問題,再被告二人起訴後並未發生勾串證言的具體事實,是原審認定此部分之羈押原因,並據此為禁止接見、通信的處分,於法核有違誤。
裁定理由並認為,至於被告二人羈押必要性部分,被告二人雖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然本院合議庭認為並非不得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與出海等替代手段停止羈押,是原審認定被告二人有羈押之必要性,亦有疑義。
裁定理由最後認定,因被告二人羈押與否的事實已臻明確,且原審也讓檢察官、被告二人及辯護人充分就羈押與否、如認為沒有羈押必要性法院應施以何種替代手段停止羈押等事宜陳述意見的機會,為維護被告二人受憲法保障的適時審判權利、確保國家刑罰權的妥速行使,並避免本案的羈押抗告程序久懸不決,影響原審就本案訴訟程序的進行及終結,因此撤銷原審裁定,並審酌被告二人雖有羈押的原因,但可以具保、限制出境與出海等其他替代手段停止羈押,尚無羈押的必要性,而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
裁定理由最後指出,惟被告2人日後如有變更、延長或撤銷科技設備監控,或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等事宜,自應由原審以為決定。此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