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破天荒「自為裁定」陳怡君100萬交保 開庭過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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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遭士林地檢署起訴詐領助理費案,自今年6月初羈押禁見,士林地院日前裁定自9月3日起延押兩個月,她提抗告,高院罕見自為裁定100萬元交保。

陳怡君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陳怡君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高院今(12)日以「審理中可否以串證之虞羈押被告」有疑,罕見召開訊問庭,提訊陳怡君與綽號「饅頭主任」的辦公室主任張惠霖,兩人多由律師代為發言。律師提及,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這麼大、這麼複雜的案件都能獲得交保了,沒必要繼續羈押陳怡君等人,應該要交保。

陳怡君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陳怡君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合議庭訊後認定,檢察官對於羈押理由負有舉證責任及說理義務,案件起訴後,證據應視為蒐集完成,除非有勾串「具體事證」,否則法院不應以串證之虞為由裁定羈押,士院裁定有違誤應予撤銷;而陳怡君、張惠霖仍有逃亡之虞,但可用替代處分防範,合議庭最後自為裁定陳怡君100萬元交保,張惠霖50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須接受科技設備監控8個月。

陳怡君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陳怡君資料照。(圖/中天新聞)

《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過去高院處理抗告案多以書面裁定,此次特地開庭並自為裁定,相當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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