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2名女騎士日前因擦撞後,在車道上爆發肢體衝突,警方到場後雙方不提告,仍遭依社維法送辦,事後其中一女向法院提起聲明異議,簡易庭認為難認有鬥毆意思撤銷原處分。

警方調查,李姓女子(58歲)與詹姓女子)34歲),8月20日上午7時許騎乘普重機車自中正北路往中正南路方向騎行,行經圓環時欲左轉重新路方向時,雙方疑似發生碰撞後發生爭執,進而下車相互推擠拉扯爆發肢體衝突。
轄區三重分局員警獲報到場後已無糾紛情形,雙方車輛碰撞部分依交通事故流程處理,另李女與詹女2人在車道上肢體衝突雙方均不願提告,但警方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將雙方當事人移請三重簡易庭裁罰。
事後詹女提起聲明異議後,經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秩聲字第17號裁定,認為詹女目的應為防衛自身,難以認定有鬥毆意思,法官認為本件異議有理由,撤銷原處分不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