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陳之漢直播時辱罵藝人吳宗憲,遭判賠80萬元確定;高院更一審就道歉啟事部分,判陳男在臉書及YouTube刊登判決要旨,最高法院日前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館長」陳之漢。(圖/翻攝自館長直播)
最高法院指出,更一審判陳之漢須在臉書(Facebook)粉絲專頁及YouTube頻道公開並連續3日刊登判決要旨內容,涉及陳之漢的表意自由,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8月8日晚間,陳之漢在YouTube個人頻道直播討論網紅文化;吳宗憲認為陳之漢在直播中多次以髒話辱罵他,提起民、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審酌陳之漢認罪,判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及2年內不罵吳宗憲,因未上訴已確定。
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院判決陳之漢須賠償吳宗憲80萬元,並刊登道歉聲明,陳之漢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陳男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賠80萬元的部分並無違法,駁回上訴確定。
刊登道歉聲明部分,最高法院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強制道歉違憲的意旨,廢棄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依職權改定回復名譽方式,判決陳之漢在YouTube頻道及臉書粉絲專頁刊登判決要旨內容。陳男不服判決,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高院更審。(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