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院突拋震撼宣判!26歲男侵犯殺害國中女老師「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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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秀林鄉去年發生蔡姓國中女老師命案,26歲的瘖啞劉姓男子追求教會結識的29歲的蔡女不成,竟潛入蔡女宿舍將她性侵殺害,花蓮地院今(8)日宣判劉男處死刑。

花蓮縣秀林鄉2025年5月發生女老師命案。(圖/中天新聞)
花蓮縣秀林鄉2025年5月發生女老師命案。(圖/中天新聞)

花蓮地院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劉男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法院調查,劉男為瘖啞人,於2025年2月17日起,開始參與花蓮縣境內某召會之活動結識蔡女,心生愛慕,曾表示欲進入蔡女在召會內之居所,但遭蔡女拒絕。劉男竟於同年4月16日9時許,先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趁無人之際伺機侵入蔡女房間,竊取蔡女室友所有之iPhone 13 Pro Max手機1支而去。

劉男後發現遭蔡女封鎖LINE,要求蔡女解除封鎖亦遭拒,懷恨在心而計畫擇日殺害蔡女。同年5月16日20時至21時許,劉男潛入蔡女房間,利用體型優勢壓制蔡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後殺害蔡女,另強盜蔡女所有之iPhone 16手機1支、iPad mini平板1台、MacBook筆電1台、信用卡1張、行動電源1個、學生試卷1份、皮夾1個、內褲1件、襪子1只、衛生紙1包等物品。

法官審理認定,依本案精神鑑定報告書所載鑑定內容或被告客觀行為表徵觀察,均難認劉男於案發時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自無《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適用;又劉男雖自幼為瘖啞之人,但劉男之成長過程非全然處於隔離教育資源之狀態,其供述及本案之行為亦顯示其思考能力未低於一般人,認定不依《刑法》第20條規定減輕其刑為適當。

法官審酌劉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以及犯後態度、家庭及社會支持等一切情狀,認劉男所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之犯行,手段及結果均屬重大,且犯罪具有相當程度之計畫性,並非單純一時衝動所致,劉男於案發前即有侵入本案召會房間、竊取他人手機等行為,案發時復選擇被害人獨處之時機侵入住宅,並於犯案後遭警方接近時企圖逃逸,顯見其主觀惡性重大,並影響本案召會其他成員長期建立之安全感及信賴關係。

法官參酌精神鑑定及量刑鑑定結果,認劉男雖有認知、情緒及人際適應等方面之問題,惟尚未影響其責任能力,且其再犯重大暴力犯罪之風險仍具有相當程度,案發後劉男僅坦承侵入住宅竊盜、殺害被害人並於被害人死亡後以手指侵入被害人下體之行為,其犯罪所造成之生命法益侵害無可回復,及被害人家屬所受之重大痛苦,衡酌量刑鑑定報告載明「未來若無公部門強力介入,被告未來之社會復歸存有極大困難」等因素,認就侵入住宅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部分,處以死刑始足以反映其犯罪責任及達成刑罰目的,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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