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已婚女演員與同劇組的已婚王姓男演員往來過度密切,人夫指控2人在拍戲後於車上擁抱、親吻,還到旅館陸續發生4次性行為,提告索賠100萬。台南地院審理後判王男侵害配偶權,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人夫與已婚女演員於2015年初登記結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人夫指控,王男明知妻子有家庭,卻往來密切,在某日工作後共同至台南市林默娘公園散心,並發生親密接觸。有次因工作前往老塘湖藝術村拍片後,2人還在車上擁抱與親吻,另外陸續到旅館發生過4次性行為,平常也會相互傳送猥褻影像及透過視訊做出猥褻行為。
人夫表示,因為王男是演員,備受媒體關注,對公眾具有影響力,時常在媒體曝光,日後還會在報章雜誌或電視節目中見到王男身影,但自己只要看到就會想起妻子外遇的事,感到相當痛苦,依法向王男求償100萬元。
王男則表示,自己雖然確實有和人妻發生性行為,但不是人夫指控的4次,而是只有2次。強調兩人的不倫關係僅維持一個月,之後誠心悔悟,且已徹底斷絕往來。此外,自己並非持續受媒體關注、具有相當影響力的人,認為精神慰撫金額過高。
法院依據人夫提出王男和妻子的訊息,認為無法證明2人在林默娘公園有親密舉動。不過根據人夫向妻子求證的對話可見,妻子坦承有和王男在不同日期各發生2次性行為,因此判定人夫所指控的兩人共發生4次性行為為真。台南地院審理後,判王男侵害配偶權,應賠償3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