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記者鍾志鵬/綜合報導
藝人黃子佼持未成年人性愛影片引爆眾怒,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當初揭發黃子佼的吹哨者、部落客Zofia指出,收到一位K小姐私訊,說在2006年17歲時慘遭黃子佼誘騙拍攝比基尼上空照,再被黃子佼性侵長達1分鐘。對此知名的熊大律師陳君瑋分析黃子佼可能面對的法律,分別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以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條文:
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39 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黃子佼持有未成年人性愛影片律師:他觸動台灣人最敏感的神經
陳君瑋律師表示,「未成年人」是台灣人最敏感的神經。從法律角度分析黃子佼可能面對的「狀況」。
一、「未成年人」是台灣人最敏感的神經
未成年人,不管在台灣民間,還是在司法實務上,都是最敏感的神經,侵犯不得。凱凱案引發的社會餘威還沒結束,此刻正在進行的是,社會要求修法,「虐死兒童唯一死刑」的訴求。
在法庭上,常處理離婚案件的律師都知道,夫妻雙方離婚的真正原因為何?財產分配多少?都不是法官最關心的。法官最關心的是,未成年子女能否得到最好的照顧。
黃子佼持有未成年人性愛影片,有人說不是上百片,只有七片?!然後呢?甚至還有人說,他只有買來看,那些影片不是他拍的,然後呢?!他都忽略了,重點是持有的性愛影片是「未成年人」!特別在連假期間,除了地震新聞以外,新聞不斷重播的就只有這一則新聞,無形中,呈現放大的效果。
K小姐遭受到的「對待」,是比持未成年影像更嚴重的性侵情況,事件風暴正在擴大。
二、保護「未成年人」身體自主的法律
(一)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部分,從原本處1萬以上10萬以下的行政罰,改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法律上,除非他能舉證不知道影片主角是未成年人,否則恐構成本罪。黃子佼是從「特定網站」購買影片,那個網站就是專門播放未成年人性愛影片,所以這一點難辭其咎。
(二)至於該網站,檢察官也應該一併整頓,因為拍攝影片的人,罪責更重。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黃子佼的公關危機
從剛開始媒體的披露後,黃子佼由太太出面力挺,試圖熄火,這一招大概是模仿「名人出軌」模式,正宮都出面力挺了,其他人可以閉嘴電電了?但他似乎忽略,本件是「未成年人被強迫拍攝性愛影片」,被害人不是他的太太,而是整個台灣社會,所以沒辦法停止紛爭。
接著再由律師出面,試圖「以訟止謗」?這又更點燃台灣社會大眾的怒火!就法論法而言,法定刑只有一年以下的罪,算很輕的罪,社會資源大可不必要放在這裡,真要處理這個問題,更應該把架設網站,拍攝未成念人影片的黑手,抓出來鞭屍才對。但因為黃子佼已經在浪頭上了,同時觸發台灣人最敏感神經,所以公關處理再次卡關。
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全國法規資料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9 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221條
熊大律師陳軍偉律師網頁:
《中天關心您 | 拒絕性騷擾及性暴力,尊重身體自主權,請勇敢說不》
保護專線:113/ 110
婦女救援基金會:02-2555-8595
現代婦女基金會性暴力防治組:02-7728-5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