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黃子佼因購買兒少性影像,全案定讞獲緩刑免入監。立委范雲指出,因其判刑並非依《兒少性剝削條例》,依現行制度他未來仍具資格開設幼兒園,引發社會對法規漏洞的憂心。

黃子佼涉及購買兒少性影像案,二審遭判處1年6個月徒刑、緩刑4年,並須接受180小時義務勞務及3場法治教育。隨著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確定其無須入監服刑。此判決結果引發輿論譁然,不少民眾質疑對兒少保護的力道明顯不足。
立委范雲於社群平台發文揭露,雖然《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2023年修法後,已針對幼兒園負責人及教保人員設有消極資格限制,但黃子佼此次是依《個資法》遭判刑,現行條文未必能直接限制其未來投入幼教產業。她直言:「如果他接下來想開一間幼兒園,可以嗎?我要非常遺憾地告訴大家,如果他想,他可以!」

范雲進一步指出,即便未來兒少性剝削相關案件修法趨於完整,若行為人獲緩刑且期滿,法律上可能視同無前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在資格審查時,能否完整掌握相關前案紀錄,制度仍不明確。她透露,辦公室已向教育部國教署詢問資料介接範圍,現階段仍待確認。
范雲認為,台灣在防堵具兒少性暴力前案者再次接觸孩童方面,制度仍有重大缺口。除了《幼照法》,包括教師、補教、托育甚至運動教練相關制度,皆需更完整的法源與審查機制。她表示,後續將推動「兒少工作證」等制度研究,盼從源頭補強保護網,降低兒童受害風險。
《中天關心您|拒絕性騷擾及性暴力,尊重身體自主權,請勇敢說不》
◆保護專線:113/110
◆婦女救援基金會:02-2555-8595
◆現代婦女基金會性暴力防治組:02-7728-5098
《中天關心您|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