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羈押於台北看守所,委託律師蕭奕弘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假處分,爭取726參與台北市第六選區立委羅智強的罷免投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今早(24日)開庭審理,台北市選委會、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都傾向不同意,法官在聽取雙方意見後,諭知候核辦。

柯文哲的律師蕭奕弘在庭上主張,投票為公民權,人身自由受限不應影響投票權利,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與台北看守所依法有配合義務,應提供公民適當投票方式。
蕭奕弘提出3項方案,包含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實施通訊投票,或由監所人員戒護柯文哲至投開票所完成投票,以確保其公民權利得以行使。
台北市府表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之人事與預算皆由中選會編制,為中選會之派出機關。
台北市選委會與台北看守所則強調未剝奪其投票權,並指出現行法規未賦予不在籍投票及外出投票之權力。
北選會第一組組長回應,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必須在公開透明且公眾得以見聞的場所進行,以確保投票人無顧慮地行使權利,並且開票過程也需公開唱名,兩者缺一不可,同時也必須符合秘密投票的原則,且投票地點須在戶籍所在地。

北選會強調,現行法律並未賦予其辦理不在籍投票或通訊投票的權力,相關規定需透過立法程序制定。北選會已向柯文哲寄發投票通知書,並未剝奪其投票權利,柯文哲所聲請的「防止重大損害」理由並不明確。
北選會還說明,其他戶籍遷入看守所的受刑人,同樣有收到投票通知單,並未被剝奪投票權,但監所並非投票的公開場所。北選會強調,若柯文哲能親自到投票所投票,他們不會禁止。
北所代表指出,現行法令並無受羈押人外出投票的規定,且考量到戒護人力有限,現行規劃無法確保維安。若受刑人外出投票,勢必需戴上手銬腳鐐,恐影響其人格權。
關於通訊投票,北所表示會配合辦理,但請求法院考量全體受刑人的公共利益,不能有差別待遇,以免造成其他受刑人的剝奪感,並強調會配合所有法律規定。
法官詢問律師對於北所請求的看法,蕭奕弘表示,依據《選罷法》及看守所相關規定,北選會、北所等兩單位均有配合義務。
蕭奕弘最後陳述,柯文哲希望透過此個案,凸顯不在籍投票的重要性,並為其他受刑人爭取公民投票權利。法官在聽取雙方意見後,諭知將候核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