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市改制後首屆市議員楊麗玉因詐領助理費遭起訴,台南地方法院依貪汙罪將她重判8年半,台南高分院考量她繳回犯罪所得255萬多元,經減刑後將她改判囚4年、褫奪公權3年,另有6月部分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已通知檢方展開防逃機制。
61歲的楊麗玉為民進黨籍,曾擔任台南縣第13、15、16屆縣議員、民進黨黨團總召及第一屆直轄市台南市議員,但在競選第二屆台南市議員時敗選。
檢方起訴指控,楊麗玉因積欠債務需清償,再加上選民服務與選舉時需花錢,她竟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申報人頭、以少報多及表面停聘助理但私下卻讓他們繼續工作等手法,在4年任內共詐得市議會助理補助費255萬多元。
台南高分院審酌楊麗玉僅因自身可運用之資金不足,即以高報助理薪資之非法方式詐領助理補助費,所為應予非難,考量她因擔憂自己無能力償還親友代籌措之款項,顧慮拖累親友,顯見其尚有仁義與誠信,且已繳回犯罪所得,判囚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