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字稿殘育幼院 賣地破局害賠380萬

新增至偏好來源
分享:

二○○九年「八八風災」造成高屏兩地不少家庭流離失所,慈幼之家創辦人黃麗美當時跑到高樹鄉收容一些災後失親的孩子。由於承租的原址鐵皮平房,採光及通風不佳,為了讓院童擁有更舒適的居住環境和學習空間,黃麗美獲得衛福部核准全國募款,闢建新院區。然而,新建院區一波三折,最後甚至因縣府的一紙公文用字,讓慈幼陷入遭求償380萬元的窘境。

「慈幼從二○一三年開始募款,經過五年終於籌到建院款項,不過因為後續工程超出預算,所以不得已得處分一筆位於台南市安南區的土地支應,卻因屏東縣政府公文『解釋』反覆,現在面臨被買方求償違約金三百八十萬元,怎麼跟社會人士交待。」黃麗美表示。

原來,屏東縣政府對於慈幼處分土地一事,在公文中表示「已悉」,導致慈幼認為屏東縣政府已經「同意」,並取得法院核發印鑑證明;不過,屏東縣政府卻稱「已悉」並不等於「同意」。慈幼董事周明湧不解地指出,「慈幼開了六次董事會討論處分土地,我們的『認知』是屏東縣政府已經同意,沒料到縣府說變就變!」

對此,長期關懷慈幼的屏東縣議員王景山也看不下去,他認為法院會核發印鑑證明,就是認定屏東縣政府同意處分不動產,「我曾親自詢問社會處,也獲得『已悉』不代表『同意』的答案,社會處當時說內部會再討論看看,但至今沒有任何下文,公務員應該明確教導百姓該怎麼做,而非舞文弄墨刁難蒼生!」

律師梁繼澤則表示,在處分不動產要件上,慈幼顯然已符合財團法人應有的流程,屏東縣政府「已悉」的公文雖用語含糊,但財團法人既然能取得法院印鑑證明,代表法院也認為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核准,才會核發印鑑證明。「屏東縣政府卻無視法院的判斷,藉著文義刁難慈幼,如有造成權益受損,慈幼可以主張國賠救濟權利。」

對此,屏東縣社會處長劉美淑表示,有關縣府公文「已悉」的解釋,社會處將與行政處法制科研議後,盡快正式回文。

更多 CTWANT 報導

中時電子報 CTWANT

標籤: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