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律師李荃和拗「反質詢」規範違憲 葉慶元舉蘇貞昌「在那叫什麼」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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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天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指出,反質詢定義欠缺明確性;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回應,台北市議會禁止反質詢行之有年,覺得不明確可能是法學素養有問題。

律師葉慶元。(圖/中天新聞)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後,總統於6月24日公布、條文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在聲請人、立法院陳述辯論要旨及4名專家學者陳述意見後,由當事人回應及補充陳述。

聲請人總統府訴訟代理人、教授孫迺翊提出3點說明,首先是立法院審議法案不能只有決而未議,國會議員應該要有充分時間跟機會了解法案內容,但此次修法過程沒收作為實質討論核心的委員會審查,且投票時選民無法清楚得知立委對法案的態度,已違反民主原則及責任政治。

此外,她指出,依據憲法,總統是經由選舉、罷免及彈劾來負政治及法律責任,而立法院跟行政院透過質詢、預算審查及不信任案互相制衡,所以立院質詢的對象是行政院而不是總統,憲法沒有規定總統「應」向立法院報告及接受問答。

她接續表示,然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國情報告相關規範,立法院不僅可以隨時發動非常態性的國情報告,還能將報告事項擴大到自訂的重要政策議題,甚至要求限期回答,等於把國情報告義務化、質詢化,改變憲法權力結構,形成違憲。

孫迺翊說,第3點,針對立職法第4章人事同意權部分,依據釋字第632號解釋,立法院若跟總統對人選意見相左,須在憲法增修條文設定的「提名、同意、任命」或「提名、不同意、再提名、再行使同意權」的程序下為之,更必須秉持對憲法的忠誠,讓監察、考試、司法院可以發揮憲政功能。

然而,孫迺翊說,修法後可能造成懸而未決的狀況,等於將釋字第632號中的違憲情況法制化,逾越權力分立跟制衡界線,違反憲法忠誠義務,應屬於違憲。

6日憲法法庭。(圖/中天新聞)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相關反質詢規範,聲請人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回顧6月份國民黨立委徐巧芯質詢行政院長卓榮泰的內容,當時徐巧芯詢問卓榮泰較喜歡喝咖啡還是茶,若卓榮泰試圖釐清這個問題的真意,恐怕就構成反質詢的定義。

他指出,點出問題的錯誤、邏輯瑕疵或試圖釐清問題,是政策溝通的重要過程,所以這條法律不僅欠缺明確性、違反比例原則,且有違憲疑慮。

聲請人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賴秉詳質疑,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在書狀中捍衛質詢、調查權及罰鍰處罰的必要,但吳宗憲忽略了憲法賦予立法院制衡行政院的諸多手段,包含預算調查權、不信任案等監督手段。

賴秉詳進一步詢問,若部會首長在被質詢時發現立委講錯,以確認提問代替回答是否構成反質詢,或在質詢過程認為立委有錯誤理解,試圖說明或辯論是否違法。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回應,質詢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力,聲請人主張反質詢定義不明確,但台北市議會早在民國90年就在議事規則中要求被質詢者不得反質詢,顯示反質詢已是使用超過20年的法制化用語,「若還有人覺得不明確,可能是自己法學素養有問題」。

葉慶元表示,質詢是質疑跟詢問,反質詢就是被質詢者跳脫被質疑的地位,對質詢者提出詰問或無關答覆。他舉例,像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曾在質詢台上說「在那叫什麼」「你媽媽質詢都沒有像你這樣」。

葉慶元指出,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等國皆訂有禁止反質詢規定,並會處以罰款甚至有期徒刑,且若要因反質詢裁處,須由主席或委員提議、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決議才能開罰,程序嚴謹也可行政救濟,行政特權不會受侵害。

立法院代表、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表示,此案修法過程在委員會裡有進行詢答,行政官員也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真正沒有進行詢答的是109年第6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當時委員會沒有報告、沒有詢答就直接表決通過,而憲法法庭認為屬於國會議事自律事項,作出109年度憲1字第5號不受理決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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