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線上博弈、地下匯兌案,一審判刑11年8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開庭,在押的郭哲敏經提解出庭,當庭否認犯罪,並請求法官還他清白。

郭哲敏由法警戒護提訊出庭,供稱從未在台經營博弈,公司僅開發程式給國外廠商,並封鎖台灣IP,避免台灣玩家參與,一切合法經營。
被控從事地下匯兌部分,郭哲敏說:「我真的、真的沒有做地下匯兌。」辯稱遭人誣陷栽贓,其他人稱他老闆是禮貌的稱呼,每年匯入台灣上千萬美元收入都依法報稅,一輩子光明磊落、認真打拚,希望法官還他清白。
郭哲敏的辯護律師施宣旭表示,本案地下匯兌EXCEL帳冊自雲端硬碟下載後曾遭修改,此部分不具證據能力,且本案證人與被告間供述存有矛盾,原審判決認定有違誤,聲請勘驗帳冊、扣案電腦設備等,並聲請傳喚相關證人。
針對是否停止羈押,郭哲敏的辯護律師李秉錡表示,郭哲敏先前交保期間皆遵期到庭,願意配合以提高保金及接受電子監控方式替代羈押,並出具以4G或5G訊號追蹤的每日行動報告,強化GPS電子監控定位的不足。
法官庭末諭知,本件候核辦,郭哲敏還押看守所。
本案起於,引爆檢警出入爭議場所風波的「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嫌經營線上博弈及地下匯兌,案發後郭哲敏潛逃至泰國,民國112年8月遭法務部調查局押解返台歸案。
根據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郭哲敏於107年間經營海內外線上博弈,非法獲利新台幣35億餘元。另方面,郭哲敏出資成立跨境地下匯兌集團,將博弈所得匯到海外,總經手匯兌金額218億839萬餘元,從中獲利1億2666萬餘元。
一審認定郭哲敏犯賭博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與銀行法,從重以銀行法的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扣案犯罪所得641萬顆泰達幣及未扣案犯罪所得35億餘元均沒收。
此外,同案被告張旭昇與杜韋蓁,各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另犯洗錢防制法共20罪,每罪各處7月徒刑,此部分未定應執行刑;被告林秉文因審理期間傳拘未到,已由新北地院發布通緝。(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