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19歲男無照酒駕撞死路人!已和解仍被重判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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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2024)年9月,新北市三重發生一起死亡車禍,19歲張姓男子無照騎機車還酒駕,撞上一名唐姓路人,被害者送醫治療兩個月左右,仍宣告不治,張男事後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新北地院今判決出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張男3年6月徒刑,可上訴。

新北市三重一名19歲男子無照酒駕騎機車撞死路人,雖已和家屬和解,仍被判處3年6月徒刑。(圖/資料照片)

案發於去年9月10日凌晨0時45分許,張男從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超商出發,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載著朋友,沿大同南路往環河南路方向直行,不慎撞擊正步行於前方的唐姓女子,導致雙方人車倒地。造成唐女右小腿脫套傷口合併皮膚缺損、左脛腓骨遠端開放性骨折等嚴重傷勢,經送醫搶救,仍於同年11月2日宣告不治死亡。

張男送醫後測得血液酒精濃度高達176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76,遠超過法定標準。檢警調查發現,張男於案發前一晚10時許,便在新北市三重區忠孝碼頭飲用酒類,卻仍在酒後騎車上路。合議庭審理時特別指出,張男罔顧其他用路人交通及人身安全,執意駕車行駛,不僅造成被害人生命法益無法彌補的損害,更使家屬承受莫大悲痛、難以平復。

合議庭審酌時考量,張男為正常智識程度的成年人,經濟狀況並非窘迫而無以維生,且曾有多次無照駕車的交通違規紀錄。雖然張男並無前科,但其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仍重複無照駕駛行為,顯示對交通安全的輕忽態度。

審理過程中,張男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已給付賠償損害並取得家屬原諒。合議庭綜合考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所表示意見、檢察官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後,作出上述判決。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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