飆時速111被罰8千元 他因這事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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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一名蔡姓男子,於去年3月23日深夜騎車行經限速50公里的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段往台北市方向,卻遭雷達測速測到111公里的高時速,因此被罰8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機車牌照3個月。蔡男提起行政訴訟,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舉發程序有明顯瑕疵,撤銷原處分。

《聯合》報導,蔡男表示,他當時並未看到該路段有警告標誌,且事後他重返該路段,也未見警告標誌,因此認為舉發機關未依規定設置警告標誌,且現場照片亦未顯示時間、機器檢定合格證,因此懷疑照片是事後補拍。

警方則表示,該路段往台北市方向,約向前210公尺處便有設置「警52」測速取締,蔡男應注意並遵循速限行車。

基隆地院審理後,發覺舉發機關提出之警告標誌設置照片,四周未有任何拍攝日期、時間、確切地點等資訊,2度函詢新北警方,要求說明「舉發機關提出之警告標誌照片未顯示日期時間」後,警方卻表示原始檔案已毀損。

法院後向該路段工務段函詢,工務段則表示,經勘定後,初判為警方執行移動式測速照相機加強取締違規車輛,所設置的臨時性警52標誌牌面,非該工務段所設置的經常性警告標誌。

法官調查後,認為案件舉發程序確實有明顯瑕疵,蔡男訴請撤銷有理,應予准許。

中時電子報 柯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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