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翎妍/綜合報導
一名31歲曾姓男子在夜店喝完酒後,以電動滑板車代步上路,在行經台北市信義區松壽路與松智路口時,被警方攔檢進行酒測檢驗,未料測出酒測值每公升0.92毫克,加上過去他也犯下不僅一次的酒駕,隨後台北地院依照公共危險罪,判該男有期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
31歲男子喝完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被依公共危險罪遭判刑。(示意圖/取自Pixabay)
根據判決書指出,曾男於2022年7月14日早上5點多在「EPIC CLUB」喝完酒後,騎「小米電動滑板車PRO」準備回家,隨後被警方攔下並進行酒測檢驗,現場測出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92毫克。對此,檢察官認為,滑板車雖為「動力交通工具」,但曾男所騎乘的滑板車重量14.2公斤,最大負荷100公斤重,最高時速達25公里,滿電續航45公里,配備雙重煞車系統,若出交通意外,是足以導致一定程度傷亡的可能。
曾男改騎電動滑板車,仍被認定為酒駕。(圖/中天新聞)
檢察官將該男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外,法官也認為,曾男所騎乘的電動滑板車,確實屬以馬達運轉作為動力來源之交通工具,且行駛速度較倚賴人力或獸力產生動能之交通工具還要高,判定曾男酒後騎電動滑板車有犯公共危險罪。
曾男現場測出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92毫克。(圖/中天新聞)
台北地院審酌,曾男騎電動滑板車上路之行為,除了漠視自己安危,也危及到公眾安全,加上曾男過去於2015年因酒駕緩起訴,2016年以即2018年間,也因相同類型案件遭判有期徒刑3月及4月確定,曾男酒駕行為為累犯,依公共危險罪判曾男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