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市長林智堅因不滿聯合報2名記者報導其任內衛生局科長涉貪,認為已損害其名譽,提告求償20萬元。士院審理後認為,報導內容未針對林智堅個人,判決林智堅敗訴,可上訴。
林智堅主張,張姓與黃姓記者於3月撰寫「獨/新竹市府驚傳檢廉搜索 林智堅時期衛生局前科長涉貪遭聲押」報導,無視他已卸任市長,仍在標題中刻意與他連結,且此篇報導中省略了他對此案的處理作為。
林智堅認為,張姓與黃姓記者的報導未盡查證義務,已經貶損其名譽,因此向2人提告求償新台幣20萬元,及於聯合報頭版刊登啟事1日。
對此,張姓與黃姓記者答辯指出,報導前分別向新竹地檢署、新竹地方法院及新竹市衛生局求證後撰寫;林智堅自民國103年至111年任職新竹市長,而涉貪科長收賄期間為106年至110年,確實為林智堅任內,因此報導內容屬實。
張姓與黃姓記者表示,報導內容依據受訪單位提供的資訊客觀描述,並無影射不實之處,且屬公共利益議題,應屬可受公評範疇。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儘管此篇報導刊登時新竹市長為高虹安,但涉貪案件的相關行為發生在林智堅任期,且報導中已提及新竹市府主動發現不法並報請廉政署偵辦的回應,並未針對林智堅個人,難認報導有貶損林智堅的名譽。
士院指出,林智堅所提出的PTT網友評論等證據,屬於網友針對新聞報導自行衍生的解讀及評論,無法將責任歸咎於撰稿的張姓與黃姓記者,因此判決林智堅敗訴,仍可上訴。(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