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一名李姓男子今年3月向林姓女子領養一隻黑貓,但只養了一個多月就反悔說要退養,林女依約求償對方需支付違約金並提告,最後法院判應賠償3萬5千元。

判決指出,李男與林女於今年3月13日簽訂愛心認養協議書認養一隻小黑貓,未料李男突於4月26日向林女表示「可能要退養」,林女依據當時簽訂的協議書內容第17條「認養1個月至1年棄養或退養,需付10萬元罰金」及第20條律師費用規定,要求李男支付共計16萬元,2人因此發生爭執對簿公堂。
李男應訊時主張並非退養,而是將貓咪送養給林女指定對象,稱當初簽署協議時林女並未逐條討論,也未說明棄養處罰,並且認為林女要求他負擔律師費用不合理。
案經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法官依據雙方對話紀錄,李男確實有主動表示退養意圖並交回貓咪,已構成契約違約,另協議書中「不分期間一律10萬元」違約金過重不符比例原則,若違約一個月即須給付10萬元違約金,已違反送養流浪貓的公益本質。
法院認為,愛心認養契約本質是為了讓流浪貓找到合適照顧者,約束認養人履行相關義務避免受到不當處置危害,最後認為違約金1萬5千元較為適當,判李男共應賠償3萬5千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