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不得緩刑 法官提釋憲遭不受理

新增至偏好來源
分享:

台北地院法官因承審一件性侵案,被告賠償50萬元也取得被害人諒解,但因他曾犯公共危險罪且執行完畢還沒超過5年,不得宣告緩刑,法官認為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司法院大法官認為法官未提出違憲的具體理由決議不受理。

刑法74條規定,緩刑的條件必須是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也就是說如果曾遭判刑定讞執行完畢未超過5年,無法獲得緩刑宣告。

北院審判長賴武志及法官蘇珍芬、黃子溎審理一件乘機性交罪時,被告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賠償50萬元,被害人及檢察官都同意給予緩刑,且他育有子女是家中主要經濟支柱,但因他曾因公共危險罪被判刑2月確定,不符合緩刑條件。

法官認為刑法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罪責原則及明確性、比例原則疑義,裁定停止審理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不符合規定、決議不受理,換句話說該名性侵犯恐無法獲得緩刑,仍須入獄服刑。

不過,大法官詹森林則是提出不同意見書,他質疑多數大法官對於類似案件,究竟何時才勇於一律「直球對決」,給予受理並作出不論違憲或合憲的解釋。

★請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中時 林偉信

標籤:

留言衝人氣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