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串證黑歷史曝光!大法官提名律師尤伯祥「展露辯才」回應了:爆料法官怎不移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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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奕緯/綜合報導

總統府30日公布大法官4位提名人,包含檢察總長邢泰釗妻子、監察院祕書長朱富美,以及在前台大校長管中閔獲遴選時支持「卡管」的台大教授陳忠五,還有義務為太陽花學運辯護並支持廢死的的律師尤伯祥,引發爭議。

民進黨立委蘇治芬臉書30日發文:「尤伯祥律師被提名為大法官,令人震驚。雲林焚化爐案,他教唆證人偽證。」蘇治芬並轉貼當時承審雲林焚化爐案的前法官康樹正臉書貼文,康樹正也質疑:「這是一位大律師涉有串證之虞?」當時雲林焚化爐案的公訴檢察官蔡啟文也在臉書發文:「…這等人品,卻一路透過訴訟案件的包裝,以及對於政治事件發生後的結果的『正確』判斷,成為大法官的被提名人?除了擲筆嘆息外,還是擲筆嘆息。」

康樹正披露「雲林地院94年訴字44號刑事判決」內容:「證人丙○○係被告天○○的配偶…審判長告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具結。此時檢察官發現證人桌上放一本筆記簿,請求證人收下此筆記本,檢察官懷疑那是問答集。審判長命證人交出該筆記本,檢閱後發現筆記簿確實記載作證的內容…辯護人說明該筆記簿辯護人看過…事先與證人接觸過,但是未要求證人把它帶到法庭,是證人怕自己忘掉,所以拿來看。」

尤伯祥31日凌晨臉書發文回應:「雖然在接受提名之前,就已預料自己的過往與人格將接受全民最高規格的檢驗,也因為大法官這個職務的神聖與重要而願意承擔,並自信一生坦蕩,從無愧於身上法袍而坦然以待,但真的沒有想到迎面撲來的是惡意的捕風捉影和加上傳述抹黑。」

尤伯祥稱:「幸好,他自己在臉書所貼判決書的內容,其實已經澄清了我的無辜與清白。讓我先還原事實。我的當事人是那個案件的被告,證人則是他的配偶。由於配偶是該案辯護上必要之待證事實的唯一證據方法,因此我只能選擇傳喚她。在94年當時,我國已經為了促進真實發現而引進交互詰問。為了落實這項制度,也為了有效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律師必須也應該盡可能的在聲請傳喚證人之前,先行訪談證人,以瞭解證人能證明之待證事實,進而判斷傳喚之必要性。這不僅是促進訴訟效率所必要,也是為被告實質有效行使取證及詰問權所必須。《律師倫理規範》第16條及第17條明定律師應蒐求證據,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就是這個緣故。」

尤伯祥表示:「基於上述職責,我在聲請傳喚當事人的配偶之前,當然先行訪談她,確認她所言可以證明我的當事人的辯解,並且有相當的可信度,我才決定聲請傳喚。這位配偶將我詢問之問題自行筆記在她在陪同其夫開庭期間所作的筆記本內,這是她的自由,我無權干涉,也未要求她必須依照筆記作證乃至帶到法庭上參考。試想,如果我在訪談她時教唆她偽證,又怎會如捕風捉影者的判決書所載:讓她在作證時將筆記本放在桌上公諸於法庭?又怎會主動告訴法庭,我在庭前訪談過這位證人,也看過她使用這本筆記?」

尤伯祥再稱:「檢察官當時懷疑筆記本是問答集,但判決書也明確記載,法官當庭檢視後在職權訊問時確認並非如此,而是她自己先前陪其夫旁聽開庭時,為其夫製作的開庭札記,以及自己就其夫之工作上紀錄所作整理,只有最後面有幾處是她自己筆記我所訪談的問題…如果我教唆她偽證,我會在她因為審判長(也就是捕風捉影者)訊問時嚴厲的態度而嚇得不知所措時,請她誠實告訴審判長有在庭前接受我訪談嗎?」

尤伯祥嗆:「如果當時這位審判長真的認為我教唆這位證人,就應該職權告發我刑責或移送我懲戒。事過境遷近20年,在我手頭幾已無資料可以為己辯護的情況下,才突然拋出這個判決訴諸輿論,能謂公平乎?是人格謀殺嗎?我一生為救援冤案而奮鬥,為當事人的清白而在法庭上奮戰,不意竟然在被提名為大法官的這一刻,要在案卷資料幾已不存的情況下,為己洗冤!」

尤伯祥批:「這個案件的法庭與檢察官只因為律師在庭前訪談證人,就將律師當作教唆偽證的虞犯,在94年當時令我駭異萬分,是我更加堅定的在司改道路上前進,為刑訴改革、確立辯方取證權及詰問權的重要動力。遺憾的是,就在引進交互詰問已20年、律師倫理規範早已明定律師訪談證人之職責與權利的當下,捕風捉影者竟然仍活在20年前,依舊以我在庭外接觸證人為由,含沙射影,指控我教唆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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