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宅」定義又改!財政部祭3招打炒房:低總價、高單價小豪宅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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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打炒房再出新招。針對個人出售2015年12月31日房地合一稅上路前,所取得的舊制房屋,財政部19日宣布三大措施,除調高設算所得額標準1到5個百分點、豪宅獲利率自17%調高到20%,並新納低總價、高單價的小豪宅入列。

房產示意圖。(圖/工商時報)

財政部去年從嚴修正豪宅定義,大幅下修成交金額門檻,今年則在成交總價外,新增每坪成交金額的豪宅定義,等於進一步緊縮,讓每坪單價高、但總價低小坪數高價宅也列管。這也是財政部歷來第三度修正豪宅的定義。

工商時報提供

財政部過去對舊制房屋的「豪宅」定義,是指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台北市6,000萬元以上、新北市4,000萬元以上、其他四都加新竹縣市3,000萬元以上,六都加二以外的其他縣市則是2,000萬元以上。

今年新增的每坪單價,則是以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台北市為每坪120萬元以上、新北市每坪75萬元以上、四都加新竹50萬元以上,其它縣市則是每坪35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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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表示,上述新增的規定,主要是考量高單價房屋通常獲利率高,為使設算所得更趨近於實際所得,因此決定新增將每坪單價納入適用高價房屋標準的門檻。財政部估算,影響件數至少4千件。

財政部並表示,考慮歸類屬於六都加新竹以外的其他地區範圍廣大,且不少地方居住型態為較大面積房屋,例如透天厝等,為符合實際的情況,因此其他地區(六都和新竹以外)的豪宅總成交金額門檻,由2,000萬元調高至2,200萬元。

財政部19日公布202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交所得計算規定,2024年出售舊制房屋者,今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要適用相關規定。舊制房屋交易時,若能明確提示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可用「賣價減成本」計算獲利;但對無法證明或查清賣價、取得成本者,如果被財政部認定為「豪宅」,須以成交總價屬於房屋的部分,按公告獲利率計算所得。(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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