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陸配」立委李貞秀3日正式宣誓就職,但因其無法放棄中國大陸國籍,遭執政黨質疑違反《國籍法》相關規定。內政部長劉世芳今表示按照目前看法,內政部會認為李貞秀沒有完成退籍的申請手續,解職的部分就由立法院做機關上應該有的程序。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5日)主持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針對李貞秀相關議題時表示,只要是擔任國家的公職,就必須遵守現行國籍法規範,沒有任何例外,這也是國家對於公務員國家忠誠最基本的要求,行政院會在合乎憲法,和依法行政前提下履行憲法義務,至於個案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目前內政部跟立法院還在釐清當中。
劉世芳接著說明,內政部這2天已經陸陸續續把《國籍法》20條公告給大家周知,但內政部在1月30日之前就把《國籍法》20條的相關規範,用行文的方式給李貞秀本人、給中選會、給司法院秘書長、以及立法院秘書長,因為這些相關單位裡面所負責主管的法律各不相同。

劉世芳強調,但是內政部是屬於《國籍法》尤其是20條的主管機關,就要善盡提醒責任。據《國籍法》第20條,李貞秀要正式就職之前,就必須要申請退籍,也就是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這件事情無庸置疑。理論上,李貞秀要把退籍的正式官方文件,送給擬任機關也就是立法院,內政部已經把相關條文送給立法院秘書長來參考,相信立法院非常清楚。
劉世芳進一步指出,所以到目前為止,內政部沒有收到有關於李貞秀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表的影本,所以理論上可能李貞秀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
劉世芳稱,按照《國籍法》20條,民選公職的解職機關,立委就是立法院,直轄市議員是行政院,省轄的縣市議員是內政部,如果是山地原住民區域代表是直轄市政府,鄉鎮市代表是縣市政府,村里長是鄉鎮市區公所,公職人員則是各該主管機關。目前為止,如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內政部已經在去年完成解除其議員職務。村里長部分,也要求縣市地方政府要完成解職任務,所以《國籍法》20條是非常明確,而且是寫在條文裡面,不是寫在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