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河濱公園禁行微型電動二輪車 明年1/1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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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水利處表示,為維護自行車騎士和行人安全,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已於114年10月23日公告, 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進入全市自行車道(包含河濱公園),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高可開罰1200元,請民眾一定要遵守規定,千萬不要因小失大,傷了荷包。

微型電動二輪車明年元旦起禁止進入全市自行車道。(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北市水利處表示,水利處已在各個水門出入口及自行車牽引道等地方懸掛布條宣導,115年起亦會派員加強巡邏,若發現民眾違規行駛,巡查人員將會拍照並配合現有科技執法路段,將違規事證移請本府警察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罰新臺幣300元至1200元。

水利處河管科指出,近年來一再接獲民眾反映,微型電動二輪車嚴重影響自行車道騎士及行人安全,經邀集本府交通、民政及警察等單位共同研商決議,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河濱公園自行車道,且基於雙北生活圈,新北市同時發布公告禁行微型電動二輪車,共同保障民眾在河濱休憩的安全與舒適。

水利處說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微型電動二輪車」(無踏板),依規定需登記、領牌、投保強制車險,且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需配戴安全帽,不可騎上人行道和自行車道,亦不可載人載貨,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更不得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與規格,須依規定停車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駕駛。

另外,水利處呼籲民眾,若發現有人在河濱公園違規行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可撥打檢舉專線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向臺北市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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