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陳婕昕/綜合報導
市政會議昨(20)日通過《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自治條例》草案,這次主要考量保留其他區域製作、施放天燈的可能性,將原提案中的「平溪區」相關文字刪除,並明定被害人請求時效為1年等規定。
新北市政府20日於市政會議通過《新北市天燈永續發展自治條例》草案,後續將提送議會審查,未來若實施後,販售天燈若無標章,恐遭開罰1萬元。(圖/示意圖/AI生成)
草案推動天燈標章徵收永續發展費,業者只能販售有標章天燈,以便溯源,若拒絕稽查、變造、重複使用、偽造等,最重罰1萬元罰鍰,草案2020年進議會躺2年沒過,屆期不續審退回市府。
依自治條例草案第2條規定,天燈標章設計、永續發展費額度、基金運用及肇災補償等事宜,將由市府相關單位、商圈代表、業者代表、天燈施放區社區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辦理。另外,自治條例第7條則規定「因施放天燈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明定了肇災補償方式,增訂被害人請求時效為1年。
經發局強調,為了方便業者就近申請標章,後續將由區公所辦理標章發放及收取永續發展費之相關作業,業者依預計販售的天燈數量申請天燈標章,於繳納相對之永續發展費後,即可取得標章。
平溪區十分里里長王瑞麟對此非常有感,他表示多年來,天燈掉落引發數次火警,條例內明定基金運用及肇災補償審定等事宜、增訂被害人請求時效為1年的規定,他認為合乎情理。
平溪鄉魅力商圈理事長王聖凱也表示「先求有再求好」,疫後遊客量回溫,過去一拖再拖的法規也該盡快落地,建議保留機制調整永續發展費,畢竟過去沒有上路過,無法預估收多少規費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