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奕廷/綜合報導
花蓮縣議長張峻近年官司不斷,曾涉入LED路燈採購弊案,2016年新北地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7年8月徒刑,案件還在上訴中還沒了結,他日前又被爆料竊佔10公頃國有地拿來種檳榔,今天(22日)花蓮調查站也依私佔國土約談他到案說明!
花蓮縣議長張峻(右)22日被調查站約談。(圖/翻攝畫面)
據《上報》的報導,張峻被指控涉嫌占用國有地拿來種檳榔,地點位處花蓮縣光復鄉水廣段,地號是1657-0000、1721-0000,該地號土地權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編定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編定用地為「林業用地」,確定百分百是國有地無誤。
張峻被指控竊佔國有地種檳榔。(圖/翻攝畫面)
但張峻對此反駁,指稱「這些檳榔樹都是父親傳承下來的,是父親時代留下來」,極力否認是從自己開始種植。但檢調認為,種植這些檳榔樹,一般頂多只能存活約10到12年就會死掉,且必須要不斷更換種植才行,張峻的說法有推託之嫌。
而張家用國有地私種植檳榔多年,已祖傳三代,若真是張峻的父祖輩在種植而已,法律上已過追溯期,但法界人士表示,如果張峻確實未經同意,繼續在國有林地有墾植(更新植栽)的事實犯證,除涉及《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占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外,尚須依《民法》第179條、第767條等規定,負騰空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之責。
而張家所占用之國有土地若是山坡地,因占用人違規使用導致水土流失時,則又涉及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水土保持法》之刑責,細翻相關法條,若依違反《水土保持法》規範,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2019年3月間,當時擔任縣議會議長的張峻,曾建議主管機關,對縣內在山坡地上種植檳榔的農民,應該以「漸進造林」方式,給予緩衝時間,化解山坡地超限利用的問題,這對當時頻頻向縣議會陳情,認為主管機關處理方式過於激烈的農民們來說,無疑是及時雨,但如今公親變事主,張峻自己竟也陷入疑似觸犯《水土保持法》,竊佔國有地種檳榔的風波。
張峻晚間在臉書回應,他指出:今天上午張峻確實前往調查局協助調查,檳榔是祖父所種,土地也是祖父向他人購得,且追訴期已過,張峻並無罰責,非常感謝所有的鄉親好朋友的來電關心,謝謝大家!
萬萬沒想到只是一場簡單的約談說明,竟然被有心人全程掌握,且看圖說故事、側拍,並到檳榔園取景,媒體再以法條影射張峻涉案,種種帶風向的操作,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要詆毀和攻擊張峻。有關媒體所指的地號,在祖父時代完全是合法向當時的國有財產局承租,一直到父親接手時也參加造林補助,豈料張峻繼承之後,該地號竟然被縣府列為超限使用,並通報國產署撤銷租約,因此開始繳納占用補償金,期間也一直尋求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和財政部國產署爭取變更編定,但始終有一股力量再施壓,以致恢復合法承租的努力一直在原地打轉。試問,目前花蓮誰具有這樣的通天本領?可以號令縣府,施壓林務局和國有財產署,甚至請張峻到調查局說明,還有人尾隨跟拍,說到這裡!所有鄉親好朋友,應該也已經知道幕後的藏鏡人是誰了。為了打壓張峻一人,不惜牽扯無辜的鄰地農民一起檢舉佔用國土,讓辛苦的農民既要農忙還要到法院協調,甚至於我84歲的老父親和90多歲的鄰地老農也得會同調查局上山協助說明,看著老人家如此地身心勞頓,身為晚輩的我們情何以堪?這位藏鏡人的所作作為已經到了人神共憤的地步,我們花蓮真的不需要這樣的一個人,一個處心積慮對政敵趕盡殺絕的人,這樣的極惡之人,我們還要繼續容忍嗎?我相信老天有眼,他一定會得到他應有的懲罰和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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