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今(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確規範強制採尿的法律程序,要求需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才能以非侵入方式採取尿液作為犯罪證據,並增訂逕行採取處分的事後審查程序。
憲法法庭111年判決刑事訴訟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司法院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去年11月通過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全案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有非即時採尿可能導致證據無法有效保全的情況,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得逕行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但需於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同時,執行採尿時必須出示許可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許可書若逾執行期間則不得使用並需立即交還。
為保障受採取人權益,三讀條文也新增救濟程序,受採取人若不服逕行採尿的決定,可於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且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為由駁回聲請。
另外,修法還針對逃逸被告的出境問題進行補充,賦予法院主動通知主管機關註銷護照及旅行文件的權利,以維護司法威信並填補治安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