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二兵打靶時不服從副連長的命令,遭到3名同梯士兵圍毆,害他額頭、鼻子和手臂等處擦傷,吳因抗命遭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吳則控告李姓等3人傷害罪,士林地院審結,動手毆打的李姓士兵遭判處拘役30日,另外蔡姓士兵獲判無罪,林姓士兵另行審理當中。
19歲吳姓士兵,與同梯李姓、林姓、蔡姓都是2017年2月8日入伍服役,同屬成功嶺陸軍104旅步4營步1連,同年3月2日上午到靶場訓練射擊,副連長要求士兵領槍,但吳姓士兵多次沒有把槍拿好,直到副連長説「把槍交給我」,吳仍將步槍橫放在胸前,堅持不放手,隨即遭李姓等3名同僚持鋼盔拳打腳踢,害他手臂、臉部受傷,3人均被控傷害罪。
吳姓士兵的母親曾在媒體上控訴遭兒子遭同僚霸凌,導致她精神狀況不佳,聽不到副連長要他「交槍」,才會違反命令,而遭《違反部屬職責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吳母控訴兒子遭軍方不當對待。
士林地院審理,動手攻擊的同僚的李姓3人,均否認惡意攻擊,均證稱幫忙勸架,其中蔡姓士兵說,他當時拉住槍柄,並未動手毆打,自己眼睛也被揮擊,眼鏡破裂受傷流血,看不清楚何人動手。
李則稱是幫忙勸架,將吳與副連長拉開,但同僚均證稱,他和林姓士兵將吳拉倒在地上,對吳拳打腳踢,害他身上多處擦傷。合議庭考量,李犯後並未與吳和解,認李犯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全案仍可上訴。
中時 李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