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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間馬姓採購經理遭公司開除,但事後提告主張是受到公司強迫才會離職,要求要恢復原職。好市多則反控他已領走353萬優離金,如今提告公司形同違約,要求他還錢。案經法院審理,訴願均被駁回。
根據判決書指出,馬姓經理於2005年12月起受僱於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組織管理、商品採購等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126384元。2019年好市多要求馬簽下自願離職書,並在7月2日解聘,拿走門禁卡、識別證後,要求馬姓經理離開公司。2年後,馬姓經理主張當時沒有經過合法終止勞雇關係,而提告好市多,要求復職並賠償離職日起的每月應領薪水。
而好市多也反控,稱是因為馬姓經理工作表現未符期待,期間也多次績效輔導改善與合意調動工作措施,但工作依然未見起色,在當面進行溝通協商後,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於當日簽訂離職申請表與合意終止契約,且受領好市多給付的離職金共計3538752元。如今提告形同違約,也反控對方要返還離職金及利息。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馬姓經理簽下自願離職書時,就等於接受公司提出的優離條件,也代表雙方合意終止勞工契約。而好市多主張離職金及利息返還的部分,經計算後有資遣費、競業禁止補償金作為依據,因此得出的353萬8752元,如果禁止馬姓經理的訴訟權利有違公平原則。最後認為兩造間主張均無理由,將訴願駁回。雙方雖皆上訴到二審,但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均認為一審見解無誤,再次將兩造訴願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