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傳統習俗中,有些人會給逝世者立墓碑,並刻上子孫的名字,代表祖先後繼有人,也寄托了後人對亡者的思念。不過,大陸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姓名權糾紛案件,一名女子離婚後不滿其名字刻於男方家墓碑上,憤而提告求償。由於男方已清除女方在墓碑上的名字並當庭道歉,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傳統習俗中,有些人會給逝世者立墓碑,並刻上子孫的名字。(示意圖/侯世駿攝)
《北京青年報》報導,一名劉姓女子2017年與石姓男子登記結婚,同年10月生育下兒子。2人成婚後,石男的祖父母、繼祖母相繼去世。2018年,石男堂兄立碑安葬先人,將劉女母子的姓名分別以孫媳、曾孫輩的名義雕刻於墓碑上。
不過,劉女後來因故與石男離婚,認為男方家私自將母子姓名刻在墓碑上,是對2人姓名的侵權,遂向都安法院起訴,要求石男立即停止對2人姓名權的侵權行為,並更換新碑,清除2人姓名,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同時不得再做出侵犯姓名權行為,還得賠償2人精神撫慰金共人民幣3萬元(約新台幣13萬元)。
一審認為,劉女母子與石家存在宗親關係,石男基於此將2人姓名篆刻於其祖母墓碑上,不存在捏造事實或者侮辱、醜化其姓名、名譽之主觀惡意,且在劉女提出異議後,已及時予以清除。此外,涉案墓碑地處偏僻,沒有專門道路通行,附近亦沒有居民家宅,外人不會主動光顧,加之碑文內容也不足以使公眾對2人社會評價降低。
另外,石男已在開庭前將2人姓名自墓碑上清除,達到「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之目的,且已在法庭上賠禮道歉,劉女予以接受。都安法院考量相關情狀,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劉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河池中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