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間牙醫診所聘僱郭姓密醫替患者治療,事後為向健保署申請給付,所有病歷、診療情形都以診所負責人黃姓牙醫師具名。黃因犯偽造文書、詐欺遭判緩刑確定,新北市衛生局將他移送懲戒,決議停業2個月及接受額外繼續教育學分60小時,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黃男在新北市開設牙醫診所,於2013年6月起至2014年10月22日間,聘僱容留非具牙醫師資格的郭姓密醫單獨執行醫療行為,再於病歷資料上簽具自己的名字,向健保署詐取健保給付,台北地院2016年間已依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罪判黃男1年6月,緩刑5年,須支付公庫35萬元,並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
刑事判決確定後,新北市衛生局隨即依「醫師法」規定,將黃男移送懲戒,黃男所屬的醫師懲戒委員會2018年5月8日決議:「停業2個月,併處1年內接受額外繼續教育學分60小時」,但黃男不服,因而提起行政訴訟。
黃男主張,他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也支付公庫35萬元、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健保署也另作成停止特約2個月的處分,已執行完畢,這些處罰已達警示糾正的效果,如再要他停業並接受教育學分,處分過重不符比例原則,且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請求撤銷處分。
但合議庭認為,原處分決議程序符合醫師懲戒辦法相關規定,也無違背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決議後交由新北市衛生局執行,程序完全合法。
此外,原處分屬行政罰,內容並非罰鍰,兼具其他行政目的,仍可與刑事併罰,黃男雖因違約遭健保署停止特約,但未禁止看診、收費,與停業處罰完全不同,並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中時 黃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