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姓女牙醫師與陳姓男子結婚與育有2子,她提告離婚並抱怨長子是人工生殖受孕而來,且2人已完全分房並分居,為百分之百無性夫妻;一審不准她的離婚請求,二審逆轉認定2人對於金錢及性格等發生衝突、難期修復,判准離婚,陳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擔任南科科技經理的陳男與呂女在2009年結婚,之後感情生變,2017年2人分局並提出離婚訴訟,呂女稱舉凡家庭生活開銷、房屋貸款等皆由她負擔,且2人結婚初期即鮮少有夫妻間親密行為,懷上次子後即完全分房是無性夫妻,也幾無交談。
陳姓男子表示,他與呂女雖對財產分配、金錢花費、小孩教育等生活細節意見常相左,但大多情形都在對方配合下,不至於無法相處,他反而請求呂女要履行同居義務。
台南地方法院駁回呂女離婚的請求,呂提上訴後,台南高等法院佐以家事調查官的訪視報告,認為2人在婚姻關係中處理衝突之模式、生活態度、性格、分居原因及雙方關係等,顯然難期修復,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構成難以維持姻之重大事由。
合議庭認為,陳男與呂女的婚姻既已生破綻,而顯無回復之希望,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兩造對於爭執原因均未能正視,未理性處理衝突、共商解決之道,嗣後兩造協議分居,婚姻破綻無法修復之結果,兩造均有可歸責事由,且程度相當,判准離婚。
合議庭指出,未成年兒子的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呂女擔任,陳男在未成年兒子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共1萬8782元的扶養費,但陳男可依法官指定時間與2子會面,陳男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