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5)年房屋稅於5月1日開徵,針對民眾最關心的屋頂棚架是否列入課徵範圍,稅務機關說明,課徵標準並非有無搭建,而在於是否實質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新制上路後,已改為按年課徵,115年期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認定為當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而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因此房屋如為114年3月至6月新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課徵,課徵月數會超過12個月,最長達16個月。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若棚架僅具備頂蓋與樑柱,且未裝設門窗或牆壁,僅單純作為遮陽防雨之用,因其增加的使用價值有限,為減輕負擔,目前實務上給予免徵。
稅務局指出,若屋頂棚架並非單純簡陋設施,而是進一步裝設了門窗、牆壁,或是挪作遮陽防雨以外的用途(如儲藏室、封閉式空間等),則會被視為增加房屋價值的建築物,必須併入房屋稅課徵範圍。民眾在修築相關設施前,應留意其結構是否符合免稅標準,以免產生稅務爭議。
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應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遭補稅及處罰。至於屋頂搭蓋違章建築物是否涉及違章拆除一事,請向建築主管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