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15)日初審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表演、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課徵項目,民眾未來看電影、演唱會、藝文表演或球賽等娛樂活動將不再被課稅,相關票價有機會同步調降。

根據修正案,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項目仍需課徵娛樂稅。其中舞廳或舞場的最高稅率從現行100%降至50%,高爾夫球場維持最高20%,其他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最高稅率為25%。此外,修正案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娛樂稅,但須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並應訂明停徵期限。
朝野立委在審查時達成共識,認為應廢除不合理的娛樂稅。民進黨立委郭國文表示,財政部一直把正當休閒當成特種營業管理,欠缺理論基礎。財劃法修正後,地方統籌分配款增加,完全可以彌補廢除娛樂稅的稅損缺口。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指出,政府一邊發文化幣、運動幣促進民眾支持藝文休閒產業,卻同時課徵娛樂稅,這很奇怪,廢除的話中央撥補給地方也很簡單。
財政部長莊翠雲指出,保留高爾夫、舞廳與其他娛樂稅的原因在於,高爾夫仍不是那麼普及的運動,且政府除了稅收外,也還要負起社會責任。朝野立委與財政部等行政部門最終達成共識,完成初審通過。該修正案後續仍需經過二讀、三讀程序始能完成立法。
現行娛樂稅法自民國31年制定至今已逾80年未進行重大修正。根據統計,電影娛樂稅最高達60%。目前民眾購買的電影票、演唱會票等門票票價已包含娛樂稅額。隨著修法通過,相關票價有機會同步調降,但實際決定權仍在娛樂場所業者或活動主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