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中心/綜合報導
檢警調偵辦大立光電涉嫌非法重製德商影像處理軟體案,媒體報導檢方依大立光請求將全案列為不可閱卷宗,起訴書未記載侵權數量,對此台中地檢署發布新聞稿說明。
新聞稿指出,本案為保七總隊警方接獲檢舉,報請台中地檢署指揮立案偵辦,檢察官陸續調集相關資料,並於2023年 1 月間傳訊德商告訴人及其產品經理自德國來台製作筆錄,另亦前往大立光電公司進行勘驗縝密蒐集事證釐清案情。
專案小組蒐證齊備後於2023年 8 月 11 日指揮調查局中機站,持搜索票至大立光電公司進行搜索,偵查期間檢察官依雙方表示欲進行和解聲請,安排至台中地院進行調解,但雙方調解不成,檢察官遂於今年4月19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台中地檢署表示,本案雙方公司均屬國內外知名公司,且案情涉及雙方公司內部營業秘密,且大立光電公司向檢察官聲請本案相關內容置放於不公開卷宗,故檢察官經參酌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 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及營業秘密法之精神,認其聲請為適當,就起訴書所載侵權數量、金額均以代號呈現,而不對外公開,並由法院進行審理程序。
台中地檢署強調,檢察官偵辦智慧財產權並涉及營業秘密案件,均以法律規定為依歸、嚴守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偵查作為均須兼顧訴訟雙方權 益,絕無偏頗,避免影響無辜投資人,以保障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競爭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