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就能報扶養?國稅局打臉:不符「無謀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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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申報於今(1)日正式展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須留意法定認定標準,避免因誤解「無謀生能力」定義,導致免稅額被剔除甚至訴訟敗訴。

民眾紛紛前往國稅局報稅。(圖/中天新聞 )

北區國稅局指出,近期有納稅義務人小張(化名)於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失業多年的哥哥阿明,主張符合「無謀生能力」條件,申請新台幣9.2萬元免稅額。然而經查,阿明僅因長期失業居家,並未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所定之標準,因此該免稅額遭剔除。小張不服提起復查及行政訴訟,最終皆遭駁回,確定不予認列。

國稅局解釋,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報扶養的親屬,僅限於其或配偶之未成年子女、兄弟姊妹,或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無法自謀生活者。

其中,「無謀生能力」必須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之一:

  1.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2. 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3.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乙君雖長期失業在家,但不符合前揭無謀生能力的條件,因此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經行政訴訟確定在案。

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務必釐清相關規定,單純的「失業」或「收入為零」,並不構成法律所稱的無謀生能力。民眾若欲申報扶養符合該資格的親屬,須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診斷證明、法院文件等,並於報稅時據以檢附,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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