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先前曾發生一起離譜事件,有一名蕭姓女子同時間內和曾姓男子和張姓男子交往,而蕭女在2014年間懷孕,但因為沒辦法確認生父是誰,起初,她先找曾男簽墮胎同意書,但對方給她2900萬元要她把孩子生下。後來張男也得知蕭女懷孕後,認為自己是孩子的親爹,2人就在同年底結婚,多年後才發現自己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憤而求償提告。
根據判決書指出,蕭女同時和張男、曾男交往,後來蕭女懷孕後,張男認為是自己的孩子,就在2014年12月31日和蕭女結婚,張男還辦理育嬰假照顧寶寶。就這樣過了許多年,曾男在2019年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張男才知道自己花了45萬養別人的小孩,工作也損失了186萬,憤而向蕭女求償新台幣207萬餘元。
事情曝光後,蕭女則表示,懷孕後不知道小孩是張男還是曾男的,原本想人工流產,但曾男怕殺生,就給蕭女2900萬元,要她把孩子生下來,後來她要求張男簽名,男方說願意負責並和她結婚;蕭女指控,張男在婚後不斷跟她要錢買奢侈品,請育嬰假是為了領育嬰津貼,生活費也不是自己賺的。
後來高雄地院審酌,張男提出的證據沒辦法證明蕭女有佯稱原告是生父等情節,且他們曾簽署在宅托育服務契約,衡諸一般社會常情,也沒有有男方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必要,張男沒辦法拿出證據,自難使法院信為真實,最後張男被判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