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女人都沒見到」!等應召女被抓不服「沒辦事」挨罰 男子上訴法院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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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星島網

近日,大陸山東一名張姓男子計畫嫖娼,並聯絡中介安排,但在等候入房時就被警方抓獲,遭行政拘留五日。他認為自己未付款未行事,實際上沒有「嫖娼」,上訴要求撤銷處罰,但遭法院駁回。

男子不服召妓「沒辦事」挨罰,要求撤銷遭法院駁回。(圖/翻攝微博)

行政判決書顯示,2020年9月18日晚上,張某及另外2人共謀嫖娼,張某在微信上聯繫賣淫中介,詢問地點和價格。19日零時5分,張某又與中介溝通嫖娼房間、人數及賣淫女子照片等事宜。

在中介的安排下,張某等人先到某賓館11樓的1109號房間,其中一人入房嫖娼,張某位則在中介安排下到另一房間等候,正要入房時就被民警查獲。警方按嫖娼處罰行政拘留張某五日。

張某認為,自己連賣淫女子都沒見到,也沒有實施嫖娼行為,只是在房間外等待,不應受罰,遂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撤銷處罰。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與另外2人預謀嫖娼後,主動聯繫中介詢問地價格,並到達嫖娼地點,說明雙方已就嫖娼價格達成一致。他在酒店等待時,客觀上已在準備嫖娼,只是因為公安介入才沒成事,他人是否在房間內,以及是否主動入房,並不影響對其嫖娼行為的認定。

另外,他和中介談好「400起步」後,未再議價即前往約定地點嫖娼,顯示他已默認該價格,與中介就價格問題達成一致。

大陸公安執行掃黃行動。(資料圖/新華社)

法院認為,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應予維持,駁回當事人的訴求。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等待嫖娼」是實施嫖娼的準備階段。根據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其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着手實施,只是由於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有關消息在互聯網引起大爭議,有網民表示,「法院如果判個嫖娼未遂,我就服」、「強烈建議貪污未遂定為貪污罪」、有網友質疑「還沒進行的違法行為,算違法嗎?」、「意欲,跟已犯是倆概念吧?」

還有網友質疑當地警方釣魚執法:「嫖客沒見到女子,因為根本沒有女子,警察怎知道他們開這個房間要嫖娼,還正好守在門口?」

不過也有網友指出,根據有關對嫖娼的司法解釋,雙方搭成金錢交易已可以構成嫖娼違法,「不一定是要有真正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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