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採認中天主張 法院駁回暫時換照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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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在11月18日決議對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中天電視公司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駁回聲請,發言人程怡怡(圖)說明駁回理由包含原處分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鄧博仁攝)
NCC在11月18日決議對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中天電視公司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駁回聲請,發言人程怡怡(圖)說明駁回理由包含原處分未對中天造成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鄧博仁攝)

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照,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駁回,執照將於12月11日到期,為捍衛新聞自由及475名員工工作權,中天遞狀聲請假處分,請求暫時准予換照、禁止許可變更使用52頻道,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認中天主張,今(7)日裁定駁回,可抗告。

裁定理由指出,中天主張NCC各項程序或實體的違法爭議,尚待本案行政訴訟進一步調查與判斷;《衛星廣播電視法》基於衛星頻道事業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規定換照採「許可制」,此制度與衛星頻道事業的營業權、新聞自由等相互競合衝突,其界線與爭議,無法就雙方目前論述的內容解決,難認中天有高機率勝訴。

裁定理由並指,中天2014年取得新聞執照時,已知悉6年期限屆滿後,不一定會獲准換發新執照,當時就可依此預估投注人事及建置設備的成本,本件假處分聲請主張的損害,不能說是因換照遭否准而造成;況且,中天仍有「綜合台」、「娛樂台」等其他頻道可配置新聞台原有人員,並持續營利,營業收入減少或商譽損害,也可以金錢賠償或其他方式回復,難認有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

合議庭考量新聞媒體是全體國民的公共資源,使用及發展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依法監督,法院若准許本件聲請,等於讓中天藉假處分程序迴避衛星頻道事業換照的規範,將使法定6年換照制度形同具文。衡量中天未獲換照所受損失、NCC有效管理秩序的權能、衛星頻道事業對社會影響深遠等情事,現有事證難認已達假處分的必要程度。

另外,NCC核發衛星廣播電視執照,是對於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的許可處分,不包含頻位,頻位是由衛星頻道事業及頻道代理商經過商業機制形成,屬於「私法」法律關係,NCC無從介入,因此,中天聲請禁止變更使用52頻位,並不屬於「公法」法律關係,不能對NCC提起行政訴訟,也不符《行政訴訟法》聲請假處分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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