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偷拍女孩裙底辯「不知未成年」 靠媽幫賠僅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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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高珞曦/綜合報導

離譜!1名劉姓男大生搭乘捷運電扶梯時,拿手機偷拍女高中生裙底,被1名女老師喝止,並被捷運警察逮捕。劉男先認錯又翻供,最後靠媽媽幫賠12萬元和解,台北地院判處4年徒刑,可上訴。

劉姓男大生先前趁著搭捷運電扶梯的位置落差,偷拍女高中生裙底照片,還在法院審理期間辯稱「不知對方未成年」。(示意圖/非當事手機/取自pexels)

根據判決書內容,劉男2023年某天搭捷運下車準備出站,在電扶梯上偷拍1名穿著高中制服的女生,但因附近女老師發現,事跡敗露被逮。台北地院審理時,劉男一改先前認錯說詞,他說那天的確有看到女高中生穿白上衣、黑裙子,但是他不確定是否為學校制服,也沒注意到女高中生身上有無校徽。

他還辯稱,他就讀大學期間,很多同學會在活動上穿高中制服,所以他不覺得有穿制服就一定是高中以下的學生,當時他也不知道該名女高中生未滿18歲。

不過法官很快就戳破這拙劣的說詞,劉男犯案用的手機內,有許多取名「JH」、「SH」的資料夾,還有些是以校名英文縮寫加上「SH」為名,裡面有不少白衣黑裙的女高中生裙底照片。可見劉男清楚知道資料夾「JH」分類是國中女生(junior high school),「SH」是高中女生(senior high school)。

經法管審酌,劉男因一己私慾,違反被害女性意願,已屬《兒少條例》「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偷拍裙擺遮掩的隱私部位,已構成廣義的「性影像」侵害被害少女的性隱私,並造成對方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的負面影響,劉男甚至在審理過程中翻供否認犯行。

但因劉母已替兒子籌錢,並賠償受害少女12萬元達成和解,法官依情堪憫恕規定,判處劉男4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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