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黃麟凱伏法前聲請停止執行 憲法法庭不受理

分享:

法務部今年1月16日對死囚黃麟凱執行槍決,但黃麟凱於執行前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停止執行。憲法法庭認為,本件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憲法法庭,聲請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

死囚黃麟凱於槍決執行前,曾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停止執行。(圖/資料照)

黃麟凱於民國102年間服役不滿前女友追債,潛入女方家先絞殺前女友母親,再姦殺前女友。最高法院於106年判處死刑定讞。法務部於今年1月16日晚間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

黃麟凱於死刑執行前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停止執行。他主張,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僅限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情形。而本件聲請人的犯罪情形,是否屬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歷審是否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均有可疑。

聲請意旨提到,且本件聲請人是否有情緒障礙衝動控制或其他情形之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而不應處以死刑,亦有詳加調查的必要。為免聲請人遭受永難回復的重大損害,及保障聲請人的生命權、尊嚴等重要憲法基本權,所以聲請裁定准許法務部部長對聲請人的死刑令,應於聲請人得提起本案救濟前暫時停止執行。

死囚黃麟凱於今年1月16日槍決伏法。(圖/塗豐駿攝)

憲法法庭指出,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憲法法庭表示,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案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所以本件暫時處分的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不合,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央社)

留言衝人氣 2則留言

登入留言有機會獲得旺幣哦!
NO MESSAGE 無任何留言,趕緊搶頭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