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先前偵結起訴一起網路誹謗、恐嚇案件,但地院法官認為罪嫌不足,判處被告無罪,但承辦該案的檢察官竟因此遷怒當初承辦此案的偵查佐,還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對方,不過一二審法官皆判處偵查佐無罪,可上訴。

根據《中國時報》報導,當時台南檢署檢察官起訴書指出,一名莊姓男子與綽號「樂樂」的女子及其蔡姓丈夫原是朋友,民國112年3月莊男透過臉書,公開發文表示「老婆等妳出現晚上出門小心不要讓我找到妳樂樂老婆讓妳死」等語,導致對方心生畏懼,進而報警提告莊男恐嚇。
不過檢方偵辦時,莊男卻辯稱臉書帳號遭盜用,且曾經至佳里警局報案,檢方函請受理分局陳報當時莊男報案的調查結果,佳里分局回覆「本案莊民報案後不提出妨害電腦使用告訴,故協助其取回Facebook帳號掌控權,尚無查獲相關犯嫌」後,檢方因此起訴莊男。
但承辦此案的佳里分局邱姓前偵查佐出庭作證時,卻說他「實際上並沒有協助莊男取回臉書帳號的掌控權」,台南地方法院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莊男曾持有該臉書帳號,但無從證明莊男於案發時,仍得控制此一臉書帳號,並貼文恐嚇,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判處莊男無罪。
不料,113年5月判決出爐後,南檢檢察官竟然遷怒邱姓偵查佐,指控對方結案簽呈登載「通知莊民到場,協助透過Facebook網站取回帳號掌控權」等不實內容,再行使該簽呈陳請上級長官核准報結,足以損害莊男,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邱姓員警。
台南地院調閱相關簽呈及傳喚其他員警出庭作證後,認定此案簽呈僅為協助莊男,如何取回臉書帳號掌控權的處理方式,並非載明莊男已取回帳號掌控權,且該簽呈僅屬機關內部職務上的層轉行為,與一般所謂「行使」必須是行為人持用該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方與行使罪名相當的情形有別,檢方起訴邱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容有誤會,判處無罪。
檢方不服提出上訴,進入台南高分院二審後,法官也表示,邱員擬具的簽呈並無任何「結案」的字眼,檢方起訴強行解釋該簽呈為結案簽呈,有置客觀證據於不顧之嫌。此外,該院2度向警方調取所稱「結案簽呈」,調取結果均無檢方所稱的「結案簽呈」,檢察官光憑推理認為此件應該另有結案簽呈,即認定被告簽呈屬登載不實的公文書,並無任何證據可以支持,執此上訴,顯無理由。
二審指出,邱員所擬具的簽呈內容,係依內政部警政署函文辦理,並非他自行捏造或擬具,加上也難以想像他有何不實登載此等內容的任何合理動機,檢察官不詳予調查就提起公訴,經一審調查明確並判決無罪後,又以無根據的推論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自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