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宜潔/綜合報導
台北地檢署一名已婚前檢察官劉姓男子,在職時竟於上班時間不假外出,偷偷載一名長髮妹於車內激吻、上摩鐵,甚至還出現未如實申報加班等情節重大違失,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有懲戒必要,並於去年移請職務法庭審理,而合議庭今(29)日也對其判處罰俸4月(約57萬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劉男任職時不僅是檢察書類品質不佳,差勤更經常超過上午10時或超過下午14時30分才進辦公室,導致開庭時間皆異常安排於上午10時30分或11時,甚至還有未如時加班卻申報加班費等情形,因此經廉政署去2021年1月21日核准後,法務部政風小組便開始針對他個人展開調查蒐證。

資料顯示,劉男曾於2021年2月2日申報加班3小時加班費,接著再於同月22日申報加班3小時補休,但經調查他實際上並未全程待在辦公室,反而是跑去找妻子、處理私事等,未覈實申報加班時數。不僅如此,同月5日下午劉男還未請假離開辦公室,結果竟是開車載一名長髮妹前往摩鐵,隨後2人還於車內激吻,直到返回辦公室後也未依規定補請假。
職務法庭對此表示,劉男在政風小組蒐證10天內有申報加班4天,但其中2天卻未覈實加班,不實比例已達50%,恐非偶一為之而是經常性行為,明顯欠缺自律及敬業精神,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的倫理規範要求,且劉男不假外出後還未補請假,職務法庭認為應以曠職論處,至於載女子上摩鐵共處長達1個多小時、車內親密舉動等情節,則有損檢察官職位榮譽及尊嚴,以及損害人民對司法信賴的疑慮。
此外,職務法庭認為劉男調任台北地檢署後,始終未改一貫欠缺自律、敬業精神、謹言慎行等行事風格,同時審酌他經常性逾越合理比例卻未覈實加班,以及在男女關係上的踰矩行為,容易導致社會大眾對檢察官產生負面觀感,損及司法公信力,故最終認定其有懲戒必要,至於加班費也一併要求繳回。
審理期間,劉男不斷道歉並坦言:「我一點都不喜歡當公務員,但我很喜歡當檢察官」、「我覺得我做的事對社會有用的」、「我當檢察官兢兢業業10幾年,都在想是不是要繼續待下去」、「我很抱歉」等語,因此職務法庭認定他已坦承認錯,體認自己不適合公職生活,故在被蒐證前就請辭檢察官職務。
基於劉男已離職,職務法庭考量施以申誡處分並無實益,故改以對他施以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4個月的罰款處分,除了要他在律師業或其他法律服務職場上,仍應恪遵法律人倫理外,亦可督促檢察官或法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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