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記者邱鈺庭/綜合報導
台中男子今年7月在路邊人行道燒衣服、紙錢,被警方依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事後男子辯稱是助親友「祭改」,法官認為此說法並非正當理由,裁處罰鍰2000元。
根據判決書指出,台中市吳姓男子7月3日在台中市東區樂業路與進德路口人行道上,焚燒親友的舊衣物與金紙,台中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獲報後,認為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將他函送台中地方法院裁罰。
吳男庭上宣稱是協助親友化解運勢,法官認為此處人行道雜草叢生,燃燒金紙隨風飛散,有延燒公共設施或他人財產之虞,故認為此言並非「正當理由」,據此罰鍰2000元,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