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昨(6)日針對國會改革法案進行言詞辯論庭,其中大法官黃昭元質疑,查弊案是否為憲法賦予立法院的職權,引發爭議。對此,前立委林濁水直言,「發現弊案,立法院院可以置之不理嗎?陳水扁豈不是以揭弊揚名立萬,建立當選總統的基礎?」
黃昭元在昨日指出,釋字585號解釋明文紀載,調查權是立法院固有的輔助性權力,也就是手段性權力,必須要有相對應目的性權力,「不能為調查而調查」。
黃昭元認為,不是反對立法院有調查權,但對於國會調查權的程序和範圍,都要有明確規範,不能為調查而調查,換句話說,現在最大的爭議就是,查弊案是不是立法院的職權?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這是一個核心爭議,也是我的困惑所在」。
林濁水今(7)日在臉書發文,開頭便提出質疑,「查弊案是立院職責嗎?大法官黃昭元問,問得好嗎?」立法院本業是立法和監督政府,但監督政策不可能完全不踫到政府弊案,弊案一旦和政策糾結在一起,那麼這個政策立委就要放棄監督?
林濁水舉美國「水門案」為例,水門案是不是弊案,美國國會可以不管?川普煽動群眾佔領國會,國會要惦惦?柯文哲的京華城案市議員不可以調查?他認為「所以揭弊不應該是立委主業,但是必要時揭弊也得做」。
大法官又問,「調查不能沒有目的,否則侵犯監察院對違法失職的彈劾權怎辦?」但林濁水指出,大法官沒看到修憲後總統不是已經由立法院發動彈劾了?彈劾總統不是憲法規定給立法院院做為可能的目的之一?難道立法院可以有彈劾的目的,但不能有調查的程序,難道由監察院調查再由立法院彈劾?
林濁水最後指出,何況以西方的標準,監察院的彈劾是根本假彈劾,假彈劾有什麼神聖到不能侵犯的。廢了反而會讓文官的懲戒制度和政務官的彈劾制度可以正常化,可以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