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外傳法官說梁姓男子殺母獲判無罪後,「跑了就跑了」,台灣高等法院發表聲明稿嚴正駁斥,並指出如果梁男責付給衛生局後有逃跑情事,法院可以要求追緝到案後繼續將他羈押,不可能有放任他逃跑的荒謬法律見解。
高院解釋,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所以判決被告無罪後,法院認定有必要,可將被告責付予適當之人,如果梁在責付中有逃跑情事,法院亦可繼續羈押之。而被告有無藥癮或其他精神疾病,而需要防治,宜經精神醫學專科醫生評估。
梁男住居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可以依精神衛生法,本其職權提供就醫、心理諮商治療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所以合議庭認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是適宜之被責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