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廖俊豪替親哥哥當民事官司的訴訟代理人,被桃園地方法院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移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議處,不過,檢審會認為檢察官倫理規範並未規定檢察官不能擔任訴代,且廖為哥哥低調打官司,也沒有違反「謹言慎行」規定,16日投票表決不予處分。
廖俊豪是替哥哥處理一件桃園地院審理的民事訴訟,廖並未聲張自己是檢察官,法院也不知廖的身分,不過,訴訟對造卻發現了廖是檢察官,向審理法官陳報後,法官指示書記官打電話告訴廖「不要再出庭」卻沒有說明理由,廖在不明究理的情況下再次到庭,就被桃園地院通報嘉檢,經嘉檢討論建議命令「促其注意」,送台灣高檢署複審後,移付檢審會議處。
檢審會審查認為,「檢察官倫理規範」並沒有規定檢察官不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即使公告中的「檢察官倫理規範」增列第28條之1有相關規定,卻尚未完成修法,對當事人處罰應該秉持法律規定的明確性,也就是法律沒有規定就不應處罰,經投票表決對廖俊豪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