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批醫美誇大廣告引爭議 衛生局:慎選醫美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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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美容風潮正夯,相關廣告充斥路口街頭。台中市議員張耀中、黃守達28日質詢說,醫療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並未規範到街頭豎立的外牆帆布,是否應視為醫療廣告加以管理?衛生局長曾梓展說,面對診所優惠廣告及強力推銷,一定要冷靜判斷、明確拒絕。

張耀中說,街頭醫美診所廣告在市府新市政中心及市議會週遭林立,顯然委刊業者認為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除讓需要求診市民眼花撩亂外,也因沒納入醫療廣告管理,讓市民在資訊求證上有一定難度。

張耀中指出,有廣告名稱刊登「時尚診所」云云,但主管機關揭露資訊上登記為西醫一般科,廣告卻暗示藝人推薦、名媛御用、網紅指定、殿堂級美學規格的廣告形容用語,對消費者或求診者來說,到底這樣的廣告暗示著是醫療行為的販售?還是應視為一般商業行為合意交易?

黃守達表示,醫療法第9條本來就規定醫療廣告包含「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換言之,招牌、帆布、看板等廣告物也屬於醫療法規範的範圍;市府衛生局不應該自廢武功,放著政策工具不用不稽查不管理,任憑違法醫美廣告亂象叢生。

曾梓展說,醫療法規定醫療廣告刊登不得虛偽、誇張、歪曲事實等情形,不得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是聳動用語(例如國內首例、首創、唯一、第一例、保證、根治、最專業、最大等);該局自105年至108年3月底止,已裁罰臉書等網路平台、廣告招牌等250件違規醫療廣告。

曾梓展強調,面對眾多有執行美容醫學的醫療院所,選擇適合自己的醫療院所及確保就醫安全;美容醫學也是種醫療行為,就診程序與一般就醫流程相同,應由醫師親自看診及諮詢,若先由諮詢師或美容師解說,並不符合醫療常規程序。

中時 陳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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