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恆春員警持警棍戳竊嫌致死 二審仍判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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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離職的屏東縣恆春警分局詹姓員警查緝機車竊嫌,不滿蔡嫌否認涉案,就以警棍戳刺腹部致內出血不治。詹男一審遭依傷害致死罪判6年4月,高雄高分院今天仍判6年4月,可上訴。

詹男一審遭依傷害致死罪判6年4月,高雄高分院今天仍判6年4月,可上訴。(示意圖/AI生成)
詹男一審遭依傷害致死罪判6年4月,高雄高分院今天仍判6年4月,可上訴。(示意圖/AI生成)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為,詹男身為警察,縱使認為被害人涉竊盜罪嫌,也應該恪遵相關法定程序,但僅因轄區竊盜案件上升,有破案壓力,在前往支援抵達犯罪現場時,因為被害人否認犯罪,情緒管理不當,即持警棍出手傷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在接續實施搜索及詢問程序過程中,因為延誤送醫急救死亡。

高雄高分院進一步表示,詹男擔任員警時雖有多次獲獎紀錄,也曾因追捕通緝犯因公受傷;但在其他轄區任職時,有多次與民眾溝通態度及用語不妥,執勤不當及態度不佳情形。另考量詹男在偵查期間均否認犯罪,於法院審理期間始承認犯行,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全數給付賠償。

此外,詹男就其舉止衝動部分,也有持續進行心理診療,但因被害人患有嚴重肝硬化,在外觀上難以查知,詹男就本案犯行客觀上難以全然苛責,據此於今天上午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可上訴。

全案起於,27歲詹男民國113年2月16日下午5時許支援查緝機車竊嫌,不滿50歲蔡姓男子否認犯行且出言辱罵,在恆春鎮光復路一處空地,氣憤以警棍敲打蔡嫌左右小腿各1下,並戳刺蔡嫌左脅腹部,並將其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蔡嫌當時已無法自行行走。

當晚8時23分許,派出所內員警準備製作筆錄時,發現蔡嫌被呼叫時無反應且無脈搏,將其送醫急救,仍因脾臟裂傷併大量內出血,續發低血容性休克,於晚間9時29分許宣告不治。詹男事後則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傷害致死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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