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力挺台糖「跟南僑不同」 最新聲明口徑一致:依法不需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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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油脂致癌油風暴最新進展是台糖5月中旬就驗出311油槽粗油苯駢芘(BaP)超標逾7倍。台糖公司今(2)日聲明澄清,表示當時主動驗出超標就已「拒收換貨」,產品並未流入市面。經濟部下午也發表三點聲明力挺台糖,內容與台糖說法雷同,皆強調依法台糖並不需要通報,雙方也皆未說明台糖發現問題油的第一時間,是否曾向告知直屬主管機關經濟部,引發藍營質疑是否有隱瞞訊息與「護航」之嫌。

經濟部2日下午聲明強調,台糖依法無須通報,口徑與台糖一致。(圖/資料照片)
經濟部2日下午聲明強調,台糖依法無須通報,口徑與台糖一致。(圖/資料照片)

據台糖與經濟部公布時間軸,台糖今年向福懋採購300萬公斤大豆粗油(由中聯代工),5月11日前往台中中聯進行取貨前封存採樣,5月15日取得SGS報告,發現苯駢芘濃度竟高達14.7 ppb,遠超過規範標準的2 ppb(超標近7倍)。台糖隨後於5月18日告知廠商拒收並要求換貨,後續換貨的兩批次粗油檢驗合格後,才陸續精煉成沙拉油出貨。

然而,台糖早在5月中旬就已掌握中聯供貨的粗油存在嚴重的苯駢芘超標問題,卻直到中聯事件正式爆發後,相關細節才隨之曝光。不過,台糖及經濟部今發表的聲明中,都未提及台糖是否曾於5月向經濟部呈報此一異常狀況。經濟部今下午於官方臉書發布三點聲明,強調「台糖非食管法通報義務人」的措詞,則幾乎與台糖官方發布的5點聲明如出一轍。

經濟部指出,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款規定,「產品」與「原料」在法律上為不同概念。台糖當時採購的是未經精煉的「粗膠原油」,屬於製造食品油脂的「原料」而非成品,情況與南僑不同。

聲明中進一步解釋,該批問題粗油自始至終被鉛封在中聯台中廠內,台糖在進貨前進行抽驗,發現不合規後便直接「拒收」,問題原料「從未進入台糖的供應鏈、工廠或倉庫」,也未進行任何運送或加工,因此台糖並不屬於《食安法》第7條第5項所規範的通報義務人。

經濟部強調,事件爆發後已進行嚴密查驗。今年台糖自行送驗與主管機關(食藥署、高雄市衛生局)抽驗的原料與大豆沙拉油成品累計達32件,苯駢芘檢測結果均合格(<2ppb)。經濟部7月28日亦派國營事業司及政風處前往台糖小港廠實地查核,確認無使用可疑油品。台糖表示,目前市售沙拉油預防性下架與停工純粹是配合政府食安政策,產品本身品質安全無虞。

台糖公司與經濟部聲明重點對照表

以食安法責任、問題油處置、擴大檢驗、內部查核與採購制度等構面進行重疊比對解析

對比構面/焦點議題 台糖公司 5 點聲明重點 經濟部 3 點聲明重點 重疊與比對解析
1. 食安法責任與與南僑之異同 粗膠原油為「原料」非「產品」,未進貨即拒收,非食管法通報義務人,與南僑等自主檢驗自身食品情況不同。 粗膠原油為「原料」非「產品」,台糖非食管法通報義務人,未進貨且未製成產品,與南僑不同。台中地院認證中聯應通報。 高度重疊
兩者皆引用《食安法》第 3 條劃分原料與產品,並皆以「南僑」為對照組,論述免通報理由。
2. 5 月份問題油處置時間軸 5/11 採樣、5/15 得知 BaP 超標,數值為 14.7ppb;5/18 拒收留台中。5/21 換貨採樣合格,數值為 1.6ppb,後精煉出貨。 5/11 採樣、5/15 下班得知超標,數值為 14.7ppb,全數留台中;5/18 告知換貨;5/21 換貨合格,數值為 1.6ppb;5/29 精煉出貨。 高度重疊
時間點、檢驗數值,包含 14.7ppb1.6ppb,以及處置流程完全一致。
3. 事後擴大檢驗與預防性下架 自驗 12 件、主管機關驗 20 件,共 32 件 苯駢芘皆合格。下架停工純屬配合政策,產品無虞。 自驗加上衛生主管機關,包括食藥署、高雄衛生局抽驗,共 32 件,苯駢芘均低於標準。下架係配合政策。 高度重疊
皆特別湊出並強調「32 件」這個關鍵檢驗總數,並定調產品品質無虞。
4. 內部查核與調查機制 提及 7/28 經濟部國營司與政風處至小港廠查核,確認貨單與原料相符。 併入前述聲明背景,證明台糖說法與政風查核資料相符。 經濟部背書台糖說法,並與內部查核結果吻合。
5. 採購制度與把關機制 強調公開招標,且採購過程均先赴供應商端封槽採樣,SGS 檢驗合格才准運送。 併入第二點說明中,強調採購由福懋得標、中聯代工。 補充說明台糖既有的預防性採購把關制度。
資料來源:經濟部、台糖 整理製表:林詠青、AI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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