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一名劉姓士官長日前因為涉及婚外情遭勒令退伍,他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人評會表決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

劉姓士官打官司告贏空軍軍方。(圖/空軍司令部Google map街景圖)
根據判決書的資料,劉姓士官長被指控在2023年4月上網認識一名女子,並且發生親密關係,事後遭對方提告性侵,劉男事後主動向軍方報告違失行為,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自首規定,理應減輕或免除懲罰,但懲罰令未依法減免處分。
劉男表示,該性侵案最後獲得檢方不起訴處分。他強調,此行為僅違反配偶忠誠義務,非關職務上疏失。雖然他在2016年曾因將私密照片傳給已分手的交往對象而遭檢舉性騷擾,但兩起事件相距7年,軍方卻以累犯為由從重處罰,實屬不當。
在服役期間,劉男考績均為甲等以上,多次獲得記功、嘉獎及獎章。但人評會及再審議人評會卻以其工作容易被取代為由,認定不適服現役。此外,軍方在未完全查明事實的情況下,便將他調離原單位,不到一週即決議讓他退伍。
法院審理發現,再審議人評會第一次表決時,出席6人中僅3票同意、2票不同意,主席未投票,未達出席人數過半數。依規定應視為未通過決議,但主席卻立即重新討論並進行第二次表決。法官指出,除非發現原決議違法、有新事證或情事變更,否則不得撤銷重議,主席的處理方式明顯違反規定。
空軍方面雖辯稱第一次投票因未過半視同未有結果,且兩次決議考量的事實、證據相同,但法院認為此說法係對法令的誤解,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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